公告日期: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部门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进行审议。应由股东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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