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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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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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组织和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
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
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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