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12260307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12260307 号
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30 时在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嘉欣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30 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普新二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范军卫先生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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