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阿莱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注册稿)(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阿莱德资讯
2021-09-30 18: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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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2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起人和股东......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9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9

二十三、结论意见......40
第三节 签署页 ......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姚毅律师、鄯颖律师、施诗律师担任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于 2020年 6月 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年 12月 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年 3月 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所出具的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均应视为首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一部分,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年 6月 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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