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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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姚毅律师、鄯颖、施诗律师担任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6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深交所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1]010302 号”《关于上海阿莱
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部门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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