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并于2023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5,000,000股变更为60,0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842,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715%,该部分股份将于2024年5月8日(星期三)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13名。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3名,分别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炬华联昕”)、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卓投资”)、舟山浙科东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科投资”)、浙江汇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牛投资”)、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吴仁德、倪芳华、管军、武永生和许伟强。其中,本次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倪芳华系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王川德的原配偶,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王川德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1,400,000股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倪芳华名下,并于2023年5月1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倪芳华获得上述股份后,应当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事项,并持续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持有公司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发 行 前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5% 以 上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
股份的股 股份锁定 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东炬华科 承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
技及其一 守上述规定。
致行动人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
炬华联昕 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
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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