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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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8: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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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四年五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扬电子”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下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下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3年04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3年04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3年04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2023年04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3年04月17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公示的时限
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05月03日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七)2023年05月0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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