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 年 5 月 17 日
中国 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楼 (200120)
7F, Foxconn Building, No.1366 Lujiazui Ring Road, Pudong, Shanghai, P.R.C, 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应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目的而使用,除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普莱得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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