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
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
(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对外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方式、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为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 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当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和审核批准机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决定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股东会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事项(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事项(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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