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55/FY/2024-117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
业大路 32 号熵基科技 204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金海
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 月15 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1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35,800,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0.5643%(有表决权股份总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83,661,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4717%。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52,13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7.092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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