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了《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与会人员充分全面的讨论和分析,现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关联董事、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
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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