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发出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8、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
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董事、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本员工持股计划经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10、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可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公司认定合适的激励对象。拟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不超过83 人,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可以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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