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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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1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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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新增的,新增无
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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