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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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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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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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深
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 区 9 号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 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并 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30 时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
社区第三工业区 C 区 9 号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9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8 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73,110,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250%。

3. 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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