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www.junyanlawyer.com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全部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的通知》(公告编码:2024-029),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的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栋 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 月15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股票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75,913,89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434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61,299,99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297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4,613,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136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