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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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 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2010]33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
的《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132 号)、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出具
的《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637 号,)、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问询问题清单》、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386 号),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8 月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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