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0
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132 号《关于广州凡拓数
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凡拓数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有关问题,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本核查意见除特别注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
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若未特别注明,本核查意见中的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9 月 30 日。
问题 1、关于出资瑕疵。根据申报文件,2007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前身
凡拓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490 万元,出资来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伍穗颖等 6 名股东向外部中介机构借款,并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支付予凡拓有限。验资完成后,凡拓有限将该笔款项支付予外部中介机构。截至 2010年 12 月,伍穗颖等 6 名股东已通过为发行人垫付运营费用、银行转账等方式
偿还了上述借款。2019 年 12 月 27 日,伍穗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支付
490 万元以夯实上述增资款,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伍穗颖等 6 名股东 2007 年 7 月向外部中介机构借款的具体所指,款
项借入、偿还情况,相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2)伍穗颖等 6 名股东通过为发行人垫付运营费用、银行转账等方式偿还
借款的具体实现方式;
(3)伍穗颖 2019 年 12 月 27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支付 490 万元
以夯实上述增资款后,信永中和迟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方出具验资报告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针对事项(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伍穗颖等 6 名股东 2007 年 7 月向外部中介机构借款的具体所指,款项
借入、偿还情况,相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1、2007年增资的背景
2007年,由于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公司当时处于业务发展初期,股东资金缺乏,因此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协助,通过向外部机构借款的方式取得资金来源,并在完成增资后向其归还相关款项。
2、该次增资所涉及的资金流转过程
2007年7月30日,凡拓有限审议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90万元,由伍穗颖出资326.63万元,柯茂旭出资47.5万元,李泳出资32.53万元,李琪出资41.67万元,杜建权出资25万元,谭普林出资16.67万元。
同日,伍穗颖、柯茂旭、李泳、李琪、杜建权、谭普林(以下称“伍穗颖
等6名股东”)向广州奇胜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奇胜广告”)借款,并指示奇胜广告将增资款直接付给凡拓有限。
增资完成后,伍穗颖等 6 名股东向凡拓有限借款 490 万元,并根据奇胜广
告的指示由凡拓有限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将 490 万元支付给广州锐达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锐达货运”)、广州宝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宝塔化工”),由锐达货运、宝塔化工在收款后支付给奇胜广告,以偿还伍穗颖等 6名股东对奇胜广告的前述增资借款。公司和锐达货运、宝塔化工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凡拓有限已向伍穗颖等 6 名股东提供了借款并支付给奇胜广告,归还了伍穗颖等 6 名股东向奇胜广告的借款,相关债务已清偿;锐达货运、宝塔化工与伍穗颖等 6 名股东、凡拓数创、奇胜广告就前述借款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
3、相关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上述增资款项由于系由外部中介机构支付给公司,而相关股东在增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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