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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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12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新疆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拱宸路 1 号 4 楼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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