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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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6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8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9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和股东......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2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3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6
十八、 发行人募投资金的运用 ...... 4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二十二、 结论意见...... 42
第三节 签署页...... 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张小龙律师、余蕾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报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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