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汉仪股份资讯
2024-04-23 17: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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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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