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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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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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7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供有关候选人的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拟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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