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艾布鲁资讯
2024-12-16 17: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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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7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监督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审定;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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