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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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6: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份锁定......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408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
本所律师现就《意见落实函》中所关注的法律问题,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
补充法律意见(四)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
期间。
问题 6: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份锁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股份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进行 36 个月的锁定,并就发行人股份锁定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2、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3、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锁定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及结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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