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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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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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
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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