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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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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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以现场投
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下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申请2024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8) 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
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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