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落实函》问题 3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01F20161910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泽宇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
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会同发行人、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定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
一、《落实函》问题 3
请发行人说明:(1)徐翔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任职期间负责工作内容,与发行人业务之间联系情况;(2)承揽来自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的具体流程,是否存在利用徐翔影响力承揽项目的情况;(3)沃泽投资合伙人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人员及该等人员主要家庭成员与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人员认购发行股份定价依据、背景和原因,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输送利益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徐翔进行了访谈,取得了访谈记录及调查表,对徐翔的工作经历及工作内容进行了核查;
2、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了解承揽国网江苏省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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