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注册稿)(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泽宇智能资讯
2021-09-30 16: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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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28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01F20161910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泽宇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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