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亿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亿马资讯
2021-10-13 16: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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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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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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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马”、“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7月5日下发了审核函〔2021〕
010774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下称“落实函”),本所现就落实函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声明事项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对颜锐显行贿;如参与对颜锐显行贿,司法机关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最终处理结论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行贿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的披露信息的重大遗漏,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落实函问题 2)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颜锐显受贿案(2016)粤 01 刑终 1864 号《刑事裁定书》、《招
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取得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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