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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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248 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248 号
致: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发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8、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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