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海力风电资讯
2024-04-26 19: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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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任职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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