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外捐赠的管理、审查工作。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公司预计不能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除国家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五条 各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各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且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界定和规范
第六条 各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援助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各公司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收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捐赠,各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各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
第十条 各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并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各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主要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各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内单项金额 50 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方案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报党总支会审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各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外或单项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方案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报党总支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由相关负责实施部门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捐赠申请,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进行捐赠且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公司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或完善对外捐赠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外捐赠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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