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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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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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
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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