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执行
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4 名,其中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除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的情况以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本章程的规定,或是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若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或董事会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后或其任期届满后的三年之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七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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