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1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说明
天职业字[2021] 6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于2020年8月27日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 33513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1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33513-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4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要点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1003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了反馈,我们对审核中心意见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说明。
我们同意将本回复说明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我们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回复说明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回复说明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现出具回复说明如下:
释义:
除非本回复说明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或恒光科技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一、关于发行人部分产品售价变动原因
根据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烧碱平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试剂硫酸销售价格多数时间高于硫酸市场价格,但 2018 年部分月份试剂硫酸价格与硫酸价格较为接近。
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烧碱价格和发行人所在区域烧碱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018 年部分月份发行人试剂硫酸价格与硫酸价格较为接近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烧碱价格与发行人所在区域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因湖南省内无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烧碱销售价格数据,以下采用百川资讯公布的湖南省烧碱的市场均价作为参考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烧碱销售价格与湖南省烧碱(32%,离子膜)市场均价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吨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湖南省烧碱市场均价 657.64 895.57 1,098.27 1,121.48
发行人烧碱销售均价 688.08 868.23 1,118.02 1,103.14
差异率 4.63%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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