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师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回复说明
恒光股份资讯
2020-11-24 16: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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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24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回复说明

天职业字[2020]3585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于2020年4月23日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18186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18186-1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18186-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18186-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18186-4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2020年6月24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18186-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要点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0年8月6日出具《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0]01028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了反馈,我们对反馈意见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说明。

我们同意将本回复说明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我们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回复说明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回复说明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现出具回复说明如下:


释义:

除非本回复说明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或恒光科技科技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一、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由氯化工产品链和硫化工产品链构成,其中以氯化工产品链为主。受化工产品销售半径影响,公司销售区域以华中地区为主,随着公司精细化工的逐步发展,公司产品所受销售半径的限制相对弱化,销售半径有所扩大。2019 年发行人湖南省内收入下降。请发行人:(1)针对发行人部分产品在相关园区内销售,进一步披露园区内销售的主要产品、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园区内的主要客户情况,结合具体化工产品的销售半径进一步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区域;结合上述情况量化分析湖南省收入下降的原因;(2)对于申报文件所述“随着公司精细化工的逐步发展,公司产品所受销售半径的限制相对弱化,销售半径有所扩大”,进一步披露销售半径扩大的范围,具体销售品种、金额、数量及占比情况,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华东地区销售增长较快的原因;结合相关品种的特点说明销售半径扩大的合理性,分析相关运输费的匹配性情况;(3)针对发行人部分产品如烧碱、硫酸等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波动较大,按照氯化工产品链和硫化工产品链的具体产品的下游适用领域或细分行业情况对直销客户进行列表分类,披露相关销售情况是否与该细分行业整体趋势一致。分产品分别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相关产品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4)针对发行人部分产品如硫酸、锗产品等报告期内价格波动较大,分产品披露定价方式,相关产品存在市场价格的,请比较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无市场价格的,请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的供需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其价格波动的合理性;(5)针对发行人锗产品分为自产和委托加工两种模式,披露两种模式在采购、生产、毛利率等的区别,进行受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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