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医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9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473.6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2.37 元,共计募集资金77,176.84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916.93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71,259.91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803.5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56.3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604 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根据 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23 年 9 月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9,456.32
项目投入 B1 15,017.69
扣除手续费的理财及利息 B2 100.9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收入净额
其他投入 B3 444.82[注 1]
项目投入 C1 20,070.56
本期发生额 扣除手续费的理财及利息
收入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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