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7
关于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1年6月11日下发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65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医药”、“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落实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落实函回复所用释义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保持一致。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招股说明书中对落实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落实函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的回复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说明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针对重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请发行人全面梳理报告期内临床前药学研究以及临床研究服务合同,结合履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归属及转移、为客户带来经济利益的相关证据,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具体依据;(2)选取里程碑确定实际履约进度的依据;(3)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合同的梳理情况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与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临床前药学研究以及临床研究服务合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重点查阅了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
前 20 大客户的业务合同,涉及合同 186 份,合同金额合计 67,214.94 万元。前述
核查覆盖客户的营业收入及其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核查客户营业收入 15,759.68 11,141.00 7,219.56
营业收入 20,724.78 15,641.56 8,212.21
占比 76.04% 71.23% 87.91%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约定: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客户;公司不得在向客户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本品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公司需定期将项目研发进度等资料发送给客户,客户可随时派人去公司现场进行审计、跟踪和检查,公司无条件开放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和现场等,配合客户的相关工作。同时合同约定,客户按照研发进度达到的里程碑节点,分阶段向公司付款。另外,客户若与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双方根据实际研发进度据实结算,公司收到款项后需向客户交付尚未移交的项目研究资料。
公司的业务合同基本为格式化条款,临床前药学研究合同与临床研究服务合同有所区别。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选择对应业务的合同模板为基础与客户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对收付款等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使得公司同类业务大部分的合同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为减少内容重复,下述表格选取前五大客户各业务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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