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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