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
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发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