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掌握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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