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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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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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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