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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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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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崇福路 51 号公司办
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7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12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9,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的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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