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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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
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卢小波先生因公务无法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董事选举,由董事于清梵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12,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6%。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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