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张小泉资讯
2024-04-28 15: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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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批准的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应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中详尽说明。

公司被担保人应提供至少以下材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审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请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重大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参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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