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翘神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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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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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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