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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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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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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