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华蓝集团/公司 指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法律意见》 指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法律、法规 指 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有关规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20699-00003 号
致: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华蓝集团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蓝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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