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霍普股份资讯
2024-04-29 1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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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
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普股份”)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0号)、《关于对龚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1号)、《关于对曾晓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867235)存在以下事实:
1.关于深圳音乐学院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人 为Miral l e sTagliablue EMBT, S.L.P(简称EMBT)、霍普股份组成的联合体,2021年5月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2,465万元。主合同条款、联合体协议中均约定EMBT为设计团队牵头单位、霍普股份为成员单位;EMBT在联合体的权益份额为70%、霍普股份为30%;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按照双方分工及设计酬金比例进行分担。

你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你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
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2.2023年3月,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爱珀科”)与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捷丰”)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江苏爱珀科在湖北、重庆等地区的项目交给南通捷丰做EPC总承包业务,南通捷丰在江苏、安徽等地区的项目交于江苏爱珀科做EPC总承包业务”。依据该框架协议,江苏爱珀科及其原子公司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捷丰签订了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合同金额均为701.5万元。

你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3.2022年11月,江苏爱珀科与LTTECO B.V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混合
逆变器和电池,合同约定“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合同总价得到完全支付”,合同金额为369.7万元。2023年上半年,江苏爱珀科向LTTECO B.V发货、并确认相关收入。经查,LTTECO B.V至今尚未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4.2023年,江苏爱珀科与供应商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江苏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开展光伏组件贸易业务。经查,江苏爱珀科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控制该商品,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采用总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7.4万元、998.52万元、1,227.31万元。你公司未按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5.你公司在部分建筑设计项目中,存在先开展工作并确认收入,后签订合同并取得业主方确认函的情况。如赤峰城建赤峰农牧科技产城融合综合素质教
育基地、金辉集团西安金辉华美十字广场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签订合同、亦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如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个别项目如湖北保利武汉圆梦城项目,至今尚未签订合同、亦未回款。相关项目收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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