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定)
华立科技资讯
2024-04-25 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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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公司财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结合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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