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宏昌科技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浙江宏昌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宏昌科技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
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宏昌科技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宏昌科技《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宏昌科技如下保证:宏昌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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